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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字2016【0503】号
自远特通信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以来,一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大力严抓电话实名制,在各级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恶意使用170/171号码发送垃圾短信、开展非法业务,远特通信将持续关停非实名制卡号并被迫使用法律进行维权,同时也暴露出渠道在积极发展用户时实名登记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为了使远特通信“合创虚商”更好的发展,也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远特通信再度强调严格执行电话实名制工作并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请各加盟/代理商严格执行并认真学习。
特此通知!
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日
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展以来,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推动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移动转售号码实名登记工作落实不到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工作,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
(一)转售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三)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四)转售企业应建立实名登记定期自查制度,加大对自有营销和委托代理渠道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转售企业要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商,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理,不得委托不符合实名登记规定有关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手续。
(五)转售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规范用户合同管理、强化技术手段建设、完善事后处置流程、加强与基础电信企业沟通合作等多种举措,不断完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治理工作。
(六)转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电子渠道服务能力,加强网上营业厅建设和资费公示,加强营销管理,杜绝夸大宣传、虚假营销等行为,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申诉,及时化解服务纠纷,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七)转售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响应机制。在业务开通的省(区、市)设立专门的联系人员,主动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电信管理机构的质询,应在24小时内响应和回复。
二、密切协作配合,承担网络运营主体责任
(一)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的合作思路,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向转售企业提供业务开通、话单传递等业务支撑能力。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承担起网络运营的主体责任,强化技术手段,加强系统建设,与转售企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将转售号码纳入自身防治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治理体系,承担转售用户日志留存主体责任。
(三)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转售企业,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暂停分配新号码资源,暂停扩大业务合作范围,情节严重的,暂停为其发展新用户提供支持。
三、加强协调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发挥作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要继续发挥协调、组织、沟通作用,推进转售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倡导守法经营、理性竞争。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充分发挥12321举报中心作用,畅通对转售企业号码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
(二)各通信管理局要建立转售企业实名登记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经营范围不含本辖区,但在辖区内销售电话卡以及出现未实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企业总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指导和督促转售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等工作要求,对检查发现、社会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动转售号码所属企业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视违法违规程度,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止扩大经营范围、停止发展新用户、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在正式商用申请审批过程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四)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能力强、社会反响好的转售企业,在正式商用申请时依法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在码号资源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基础电信企业要在功能开放、服务保障、创新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转售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在1个月内,对前期未实名登记、虚假登记的电话号码,完成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等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自查自纠结果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仍然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4月27日